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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1248号(农业水利类16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人: 张琼文

来源: 规划财务司

发布时间: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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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1248号(农业水利类164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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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日期 : 2022-01-24

制发日期

2022-01-24

穆铁礼甫·哈斯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新疆35个脱贫县(市)纳入全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脱贫攻坚人民战争。经过8年持续奋斗,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团结带领自治区全体干部群众共同努力、克难攻坚,到2020年底,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村全部出列,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衔接意见》)明确提出,在西部地区处于边远或高海拔、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经济发展基础薄弱、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脱贫县中,确定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安排,参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政策,国家整体支持西藏、新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并纳入现有援藏、援疆工作体系和支持政策体系统筹安排。

按照《衔接意见》要求,国家乡村振兴局商28个中央机关单位和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包括财政、金融、土地、人才、产业、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14个方面的倾斜支持政策,除东西部协作、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政策适用特定区域外,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政策,《实施意见》明确对新疆同样适用。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国家乡村振兴局将继续协调中央相关部门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力度,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新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感谢您对乡村振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16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部门及电话:规划财务司,010-8441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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