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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建立扶贫再贷款资金精准使用管理机制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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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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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建立扶贫再贷款资金精准使用管理机制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6〕59号)

索引号

000019502-2016-00007

制发日期 : 2016-08-28

制发日期

2016-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

扶贫再贷款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明确提出的金融扶贫特惠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扶贫再贷款政策落地落实,加大对贫困地区扶贫信贷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扶贫再贷款资金精准使用绩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精准信贷机制,摸清有效需求

省级扶贫部门要紧密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省负总责的扶贫开发管理体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扶贫再贷款资金精准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市级、县级扶贫部门要摸清辖区扶贫企业基本情况,掌握有效信贷需求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帮助扶贫企业制定产业发展计划、扶贫贷款项目和资金规划,做好扶贫企业申请扶贫贷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建立精准挂钩机制,明确带动标准

各级扶贫部门要对扶贫企业申请享受扶贫再贷款优惠政策的扶贫贷款进行贷前资格认定。根据扶贫企业行业、产业和项目等特点,设定扶贫企业申请扶贫贷款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挂钩的标准,明确申请扶贫贷款与直接带动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等指标挂钩的具体要求,要设定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指标。具体标准、比例、数量由各省(区、市)扶贫办商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根据当地情况设定,报省(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对接

各级扶贫部门要与当地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等建立金融扶贫信贷需求信息、扶贫企业信息、扶贫贷款项目库信息、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和精准扶贫贷款信息统计交流共享机制。县级扶贫部门要将通过认定的扶贫企业及项目贷款信息录入扶贫贷款项目库,对其贷款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确认;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将扶贫贷款项目库信息和审核情况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业务管理要求,对当地扶贫部门审核通过的扶贫企业进行自主审贷、择优放贷。各级扶贫部门要牵头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按月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和工作调度。省级扶贫部门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辖区使用扶贫再贷款发放扶贫贷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增收的情况。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实施正向激励

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企业的技术指导和贷款使用监管,督促其按期还本付息。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做好扶贫再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扶贫再贷款资金的投向、用途、利率和金额等是否符合规定,贷款扶贫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挂钩机制是否有效落实,带动成效是否明显等。对于带动效果显著的扶贫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并可给予适当贴息政策激励;对于带动要求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扶贫企业,要及时督促指导,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约束。

 附件:扶贫再贷款使用情况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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