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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50号(农业水利类0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人: 张志银

来源: 开发指导司

发布时间: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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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50号(农业水利类041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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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日期 : 2022-01-21

制发日期

2022-01-21

陈中红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突出解决“人”的问题,加大职业农民培训力度,提高职业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一)关于加大职业农民培训力度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要求,努力构建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在职业农民培训方面,大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打造高素质农业技能人才队伍。

(二)关于职业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已建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就业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就业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农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更好地保障了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包括职业农民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均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所在地或户籍地。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将不断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好包括职业农民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关于突出解决“地”的问题,科学规划和保护农用地

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围绕“保障”和“规范”两条主线,重点解决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建设用地需求问题。

一是明确用地范围。对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

二是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中统筹布局。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基础服务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

三是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国土空间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四是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明确农业发展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禽畜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规发〔2021〕4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禽畜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农村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同时,强化用地监管,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关于突出解决“钱”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 “三农”的财政投入,督促落实地方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的政策

近年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方针,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公共财政投入方面,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持续加大保障力度,大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21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支出安排24975.47亿元,较上年执行数增长4.5%,高于平均增幅2.7个百分点。土地出让收益方面,目前,财政部正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积极配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推进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相关工作,研究制定考核办法,推动改革措施落地。

下一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强化财政投入,完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落实好土地出让收益支持农业农村相关工作。

(二)关于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

近年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在不断强化农业农村财政投入保障的同时,积极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三农”投入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与支持。2020年7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指导各地制定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意见,细化落实用地、环评等政策措施,强化对社会资本的服务和支持。2021年5月,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版)》,明确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13个重点领域,提出创新投入方式、打造合作平台、营造良好环境等具体措施。

二是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地方将高标准农田、现代种业提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现代农业园区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三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自2002 年起,中央财政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包括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等)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资金给予贴息。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38.2亿元,同比增长54%。

四是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在县域以下下沉网点和服务。2020年中央财政拨付补贴资金8.2亿元。

五是持续加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28.65亿元,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率和农业融资成本,缓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是规范有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截至2021年3月底,全国已有528个脱贫县探索运用PPP模式,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中共有脱贫县项目1629个、投资额1.2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项目980个,投资额7780亿元,覆盖交通运输、生态环保、水利建设等多个行业领域,在填补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拓宽农业农村投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更好助力乡村振兴。

感谢您对乡村振兴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联系部门及电话:开发指导司 010-84419930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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