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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独特优势:中国人大制度是历史必然选择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因此,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备受世界瞩目,而其所体现的制度优越性也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得到证明,成为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其确立有自身的历史与逻辑,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和时代的选择。这一制度经历了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价值理念的有力实践、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中国人民实现民主的必然选择

  近代中国经历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等政治试错后,逐步确立了以民族独立和民主为价值理念的政治制度建构原则。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仁人志士一直在探索何种政治制度能够实现国家独立和人民富强。虽历经君主立宪制、议会制、总统制等形式,但由于内外因素所限,这些探索都以失败而告终。近现代政治发展的事实证明,由于帝国主义的外部侵略和内部缺乏有力的社会基础,中国无法建立西式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伴随着人民民主政治观念的传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担当起历史重任。

  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实践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指导经验。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进行了“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市民代表大会”等实践;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政权出现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抗战时期,建立在“三三制”原则上的参议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全国各党派一致对外抗日,实现国家独立和人民民主的形象;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进行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实践。这些政治实践既向广大民众宣传了民主价值观念,起到民主意识启蒙的作用,使人民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又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民主的政治形象,为人民政协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构提供了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是新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全国人民政协的过渡时期,195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普选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产生了人大和政权机关。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的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调动了全国各界人民建设新中国的积极性。人大制度的实施开启了民智,聚集了民意,建构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框架。

  “文革”期间人大制度经历了曲折和衰退。1975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申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对凝结全国人民的意志发挥了重要作用。1978年第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至此各级人大都恢复活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197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的《选举法》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所发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扩大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直接选举。伴随着1982年《宪法》的颁布,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通过,以及此后相关法律的多次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巩固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加强了国家政权机关的建设,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制度的保障,实现了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要完善人大选举机制、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以更好地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价值,充分发挥其职能。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人民实现民主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实现国家独立富强的必然选择。

   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独特优势。一是有利于人民民主的实现,具有制度合理性。人大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价值,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制度形式,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以法律制度化的形式确立。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有选举、监督和罢免公职人员的权力,人大代表的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创造和建设的政治制度,体现了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确立的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制度。

  二是适应中国人口多等国情,具有制度适应性。由于中国人口众多,无法实行直接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种代议制有利于人民民主的实现。通过基层人民选举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和基层政权,并逐级产生上级人大和政权机关,有利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多数人利益,也能兼顾少数人利益,具有制度的合民意性。人大代表产生于社会各个阶层和职业,全国各地、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选举的完善、代表构成的合理有利于广泛集中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中国共产党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团体和地区的局部利益和私人利益,强调实现全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公共利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协调利益冲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避免了党派之争和相互牵制,有利于政权稳定和人民团结。政治协商制度保证社会各界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有参政的权力,能够为人民代表大会提供建议和意见。

  三是使中国政治权力集中统一高效,具有制度有效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权力集中,有利于主权统一、权力协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结构既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也不同于苏联“议行合一”。人民代表大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能够保证各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工作,高效完成相关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权力统一的基础上,有权责的分工。在人大统一国家权力的前提下,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合理分工,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实行分工,有利于政权有效运行。权力统一和权责分工既有利于国家机关的统一协调,又有利于提高效率,对于后发国家集中力量进行国家建设、实现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无疑,党的领导是人大制度权力集中有效运行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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